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三)决字[2025]第042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东铺乡乡直政府家*******,现住河南省罗山县城关*******。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罗×杰与程×伟在资兴市市政府附近相识,程×伟以帮其找工作为由将其带至资兴市唐洞街道石鼓村家中。6月27日7时许程×伟要罗×杰陪他去送儿子前往资兴市三都学校读书,罗×杰拒绝,程×伟以取钱为由哄骗罗×杰,从唐洞街道石鼓村来到资兴市三都镇,程×伟将其儿子送至学校读书后,便带着罗×杰在三都镇街上闲逛。8时许二人行走至三都镇工商所附近时,罗×杰认为程×伟无法带其找到工作,便要求程×伟带起返回家中准备离开,程×伟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罗×杰便动手将把他打倒在地,程×伟见状便往三都农贸市场方向逃跑,罗×杰就追着他过去,在正新轮胎三都店门口前,又将程×伟他打倒在地,并从正新轮胎三都店门口拿了一根钢筋和铁管对程×伟头部进行击打,程×伟挣脱后,继续往三都农贸市场方向逃跑,跑到李爱金摊位前时,罗×杰继续将程×伟他打倒在地,并用该钢筋和铁棍击打程×伟的背,期间罗×杰的手上的铁棍还打到了李×金的脸上。冲突过程中罗×杰造成程×伟头部、脸部、手部、腿部多处受伤以及李×金脸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罗×杰的陈述、程×伟和李×金的陈述、程×伟和李×金的伤情照片、李×金的病例资料、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