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桑)决字[2025]第161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自2025年6月11日至6月26日,新化县桑梓镇籍人员李X勇多次通过现金购买的方式找曾X武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2025年6月26日晚上23时许左右,李X勇在新化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尿液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李X勇对此尿检结果无异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在2025年6月17日晚上找曾X武购买毒品并独自吸食的事情。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