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085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耒阳市遥田镇皂新*******,现住耒阳市遥田镇皂新*******。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9时许,段**和两名民工在XX小区一门面焊接防撞杆时,期间用锤子敲打防撞杆引发较大的声音。罗毅作为业主代表遂去制止段**等人扰民的行为时,与段**发生口角,罗毅就打了段**一个耳光,段**用焊钳往罗毅身上甩,焊钳夹着刚使用过的焊条,在甩的时候焊条擦伤了罗毅的脖子。经衡阳市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毅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段**、罗毅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伤势照片,伤势鉴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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