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1093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现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违法行为人曹××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借的情况下,为帮助其朋友代收资金周转款,仍使用其名下杭州银行户名:曹××,卡号:623061571×××7775的银行卡接收陌生转账,其中有长沙市开福区被电信诈骗的受害人廖××转账4899元至该账户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曹××的陈述;被害人廖××的陈述及报案相关材料;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承诺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