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龙)决字[2025]第047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龙潭*******,现住湖南省溆浦县龙潭*******。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8时许,唐X斌在溆浦县龙潭镇XX村七组自家屋前的地场坪,用手机拍摄记录女儿出嫁的喜庆画面过程中与同学向X英两人闲聊,谈及到两人的同学韩X,讲韩X可能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言论。后唐X斌将该视频发至微信群名为“XXX同学群”的同学群中,造成韩X名誉受损。事发后当晚,唐X斌、向X英俩人拍摄视频公开在“XXX同学群”微信同学群里澄清事实、赔礼道歉。2025年5月25日,唐X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唐X斌的陈述和申辩、向X英的陈述和申辩、韩X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微信群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