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孟)决字[2025]第161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
现查明:2024年8月22日SOM(中文名:伍×)持护照签证从中国云南磨憨边境口岸正常入境,其于2024年9月4日经人介绍与新化县孟公镇星塘村的刘×军结为夫妻(未领结婚证),SOM自2024年9月4日以来居住在新化县孟公镇星塘村刘×军家至今,双方共同生育一名小孩,SOM的签证期限为30天,居住期间其一直未办理签证延期手续。2025年6月27日刘×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同案人陈述、到案经过、护照签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