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赫公(金)不决字[2025]第0204号
违法行为人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沙头*******,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沙头*******。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 祁X在赫山区XXXX附近的XXX批发超市内盗走槟榔2包,价值约300元。2025年6月27日,祁X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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