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蔡)决字[2025]第0463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田XX通过微信将自己的中国农业卡(卡号:623052171001174XXXX)发给他人使用收转账,并提供线下取现,后银行卡被冻结。2025年6月16日,受害人金X被诈骗资金10000元转入田XX中国农业卡(卡号:623052171001174XXX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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