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77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财政*******。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凌晨3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黄×贵与受害人易×因其乘坐黄**驾驶的出租车,易×(醉酒状态)中途要求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路边下车,并未支付相应的车费,因黄×贵认为易×会逃单,黄×贵阻拦易×离开,双方反复拉扯并相互辱骂引发冲突,中途易强将自己的手机摔落在地,黄×贵帮易×捡起手机后见易×还对黄×贵进行辱骂,黄×贵因气愤用自己的右手打了易×的左脸一巴掌。后公安机关通知双方到所协商无果,于2025年6月27日14许,民警通过电话传唤黄×贵至派出所,黄×贵自行来所说明情况。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贵的陈述、受害人易×的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