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东)决字[2025]第1092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长乐*******,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汨罗*******。
现查明:姚××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不起诉。2025年3月15日,在长沙市长沙县星沙一酒店房间内,违法行为人姚××在明知他人在进行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依然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北京银行卡(卡号:621468×××2201,开户行: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支行)出借给他人使用,走账非法资金19500元,系被害人于××被网络电信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姚××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两卡线索工作指令、银行卡照片、银行流水、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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