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向)决字[2025]第1612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现住新化县高新区向红*******。
  现查明:肖**在新化县高新区向红工业园创意陶瓷厂内将新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在刘航印刷盗版书窝点查封的封条在执法部门没有解封前私自撕毁。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