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伏口*******,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伏口*******。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黄XX、朱XX(另案处理)、张XX(另案处理)系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治安巡逻大队队员。2023年12月16日晚,朱XX、张XX、黄XX、李X按照值班要求驾驶警车湘K0018警在辖区巡逻, 巡至XXXXX小区附近发现一辆牌照为湘K11710黑色宝马小轿车处于停车未熄火状态且车上疑似有人争吵,朱XX认为存在可疑便指示队员下车盘查,经盘查发现,车内共一男一女及一幼童。随后,朱XX、张XX对主驾驶位置的男子及后排位置的一女子进行盘查并对车内进行搜查,黄XX则对汽车后尾箱进行搜查,黄XX搜查完毕后站在后方警戒,巡逻队员李X因患病,一直处于警车内休息睡觉。经盘查发现,宝马车内的男子叫颜XX,后排女子叫张X,双方系夫妻关系,幼童系两人小孩。朱XX在检查颜学望手机时发现手机内有两款疑似从事电信诈骗的手机软件,且还发现颜XX无驾驶证、有饮酒等情况,朱XX随即表示要将颜XX、张X带回氐星公安分局接受调查,并收掉两人手机。之后,由张XX将颜XX带上警车,朱XX则驾驶宝马车,黄XX负责坐在宝马车上看守张X。后张XX驾驶警车带着颜XX,朱XX、黄XX驾驶宝马车带着张X一同向氐星公安分局行驶。在行驶途中,张X便向朱XX提出来她想要颜XX把手机内的软件解释清楚,于是朱XX在壹工业园附近的红路灯附近要张XX停车,朱XX则从宝马车上下来回到到警车上的副驾驶位置上询问颜XX手机软件的事情,颜XX解释不清楚两款手机软件的来源及作用,颜XX害怕被朱XX等人带到氐星公安分局处罚,便提出想要出钱私了,朱XX、张XX两人在听到颜XX出钱私了后一直处于沉默状态,颜XX以为朱XX、张XX同意其出钱私了的想法,但是嫌价格太低了,便提高出钱的价格到10万元,朱XX、张XX还是处于不拒绝也不答应的状态,颜XX又将提高价格到20万元,还提出干脆要朱XX、张XX找人把他的宝马车卖了换钱,朱XX、张XX听到颜XX愿意出20万元处理,两人相互看了一眼,心里都默认同意了,于是张XX则表示能联系到二手车商,之后张XX联系了二手车商石X要其到现场来收车,朱XX便给在宝马车上看守的黄XX打了电话,告诉他等下有人来收车。大概半小时后左右,石X过来在初步检查车辆情况后,与张X商定以23万元的价格收走宝马车,张X现场表示卖车的23万要石X直接转给朱XX人。之后,朱XX等人便放张X、颜XX及其小孩离开,整个盘查过程持续4小时左右。张X、 颜XX回家后认为此事不对,在打听到了巡逻队员的身份,并声称要举报,朱XX、张XX、黄XX三人在知道对方要举报之后,于事后将宝马车从石X处将宝马车拿回送回至XXXX小区,同时,为表示道歉以及希望张X、颜XX不要举报,朱XX、张XX、黄XX三人主动要求送张X4条“和天下”香烟及4瓶“茅台”白酒,但张X未收,只是将宝马车拿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增加适用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因违法行为人黄梦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30日,刑拘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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