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枫)决字[2025]第0972号
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枫坪*******,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枫坪*******。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14时30分许,周××与其兄周××因建房发生纠纷,周××的妻子谢××拿砖头将周××的房屋玻璃、房门砸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被损坏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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