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西)决字[2025]第161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新化县西河镇鹅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8时许,胡钧睿与陈*的外甥女盛淑琳在新化县西河镇鹅塘村玩耍时发生争执,胡钧睿殴打了盛淑琳,陈*上前制止胡钧睿时胡钧睿继续要殴打盛淑琳,陈*遂动手殴打胡钧睿,致使胡钧睿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