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通)决字[2025]第0461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丰家*******,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通津*******。
现查明:2024年10月左右,因慈利xxxx畜牧有限公司燕子现代化生猪养殖场(简称xx育肥场)生产区猪舍内味道重,时任厂长郭x经上报公司后,决定修建除臭喷淋设备封闭空间,将在xx育肥场猪舍外围的排雨水沟渠封闭在该空间内,导致生产区猪舍内的猪分泌物粉粒等掉入排雨水沟渠,再经下雨冲刷流进污水处理区东侧天坑。2025年5月4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张家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xx育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生产区和污水处理区东侧的雨水排入天坑,经对该天坑初期和后期雨水水质监测,初期雨水中的PH值为9.3、化学需氧量为295mg/L、氨氮为10.8mg/L,后期雨水PH值为9.2、化学需氧量为114mg/L、氨氮为6.77mg/L,远高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背景雨水中污染物浓度,属于含有水污染物的污水。郭x作为厂长,对该养殖场利用天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负有过错责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证据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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