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孟)决字[2025]第1616号

  被处罚人S**,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老挝琅勃拉邦省,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
  现查明:2024年8月22日S**(中文名:伍×)持护照签证从中国云南磨憨边境口岸正常入境,其于2024年9月4日经人介绍与新化县孟公镇星塘村的刘×军结为夫妻(未领结婚证),S**自2024年9月4日以来居住在新化县孟公镇星塘村刘×军家至今,签证期限为30天,居住期间一直未办理签证延期手续,2025年6月27日S**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的陈述、到案经过、S**的护照签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S**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