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银)决字[2025]第1151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望城*******。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下午,在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小区XX便利店门口,违法行为人易X在违法行为人刘X放置的赌博机上,分7次通过微信扫码上350元的积分进行人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25年6月27日违法行为人刘X和易X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和同案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和指认笔录、到案经过、鉴定文书及告知书、被扣押的赌博机和香烟模型、身份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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