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明)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阳光*******。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吴××在下班途中,在株洲市荷塘区明照街道××A2栋门口碰到同事付××,因之前工作事宜双方发生过纠纷,违法行为人吴*遂上前用手将付××推倒在地,随后用手打了付××一个耳光,付运胜起身后,违法行为人吴××再次将付××推倒在地,付××起身后,违法行为人吴××第三次将付运胜推倒在地,造成付××右手手肘部小面积擦伤、肿胀。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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