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古)决字[2025]第1495号
被处罚人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童X顺自2024年7月24日至2025年6月3日以来,先后四次驾驶一辆大众牌黑色SUV(车牌为:湘A8XZ3B)分别在浏阳市古港镇车站路21号门店XX一栈与古港镇范市村梁家山组63号XX小厨盗窃观赏盆栽6盆。其中:绣球花2盆、三角梅盆栽4盆,共计价值约6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1、童××的供述与辨解;2、受害人冯××的询问笔录;3、受害人李××的询问笔录;4、视频监控截图;5、现场指认照片;6、 归案经过;7、户籍证明;8、 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童**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