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300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塔卧*******,现住湖南省永顺县塔卧*******。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周××驾驶无牌无证的两轮女士摩托车在塔卧镇××居委会广场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查询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查询记录、周**的陈述与申辩、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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