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银)决字[2025]第115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黄茅洲镇加*******,现住沅江市黄茅洲镇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为图财,应微信好友“蝌蚪”(未到案)的要求,于2025年6月5日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狮XX小区XX便利店门口放置一台“兑烟式”赌博机。2025年6月18日下午违法行为人易虎分7次通过微信扫码上350元的积分在该赌博机进行人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25年6月27日违法行为人刘X和易X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和同案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和指认笔录、到案经过、鉴定文书及告知书、被扣押的赌博机和香烟模型、身份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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