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79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龙某伙同张某某、周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XX对面农田一鸡棚内,盗窃了黄某养殖的16只鸡,市场价值约144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张**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违法行为,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