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瑞)决字[2025]第039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瑞塔*******,现住湖南省桑植县瑞塔*******。
  现查明:2025年2月9日上午9时许, 在桑植县瑞塔铺镇XXX居委会王玉连家中院子里,因土地纠纷问题,瑞塔铺镇范家岗组组民与王X连一家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陈平、陈*、陈功祥三人将陈方福放倒在地,陈平、陈功祥两人按住陈方福不许陈方福起身,陈*用脚对着陈方福踢了几脚,导致陈方福受伤,后经桑植县中医院诊断陈方福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和脑震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接报警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三、3、(1)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