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决字[2025]第0108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
现查明:2025年4月27日13时许, 毛×云驾驶车牌号为湘G3×××6的两轮红色摩托车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吴家峪居委会新天地广场门口的马路上追逐一辆游客驾驶的白色越野车,毛×云驾驶摩托车追至白色越野车驾驶位平齐后,一边驾驶摩托车一边朝着白色越野车司机说话,向其推销旅游住宿服务,毛×云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毛×云的陈述与申辩、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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