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293号
被处罚人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长寿*******,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喻**曾于2018年03月1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025年06月26日16时许,喻XX又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平江县XXXXXXX路段被我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喻XX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8.77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户籍信息、鉴定意见、公安内网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喻**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喻**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喻**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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