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南)决字[2025]第011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均楚*******,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均楚*******。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违法行为人吴**在微信收到一个微信名:灿灿超市的烟花鞭炮订单,2025年6月26日18时许,将6箱蕾王(100发)、10箱好财氣(60发)、3箱精品大地红(1x24封)、4箱闪光蕾(36发)、2箱富贵地毯红(1x6盘,40公分)、5箱中国红(1x8封25公分)、3箱富贵地毯红(1x4盘,70公分)、3箱富贵地毯红(1x4盘,60公分)、2箱浏阳地毯红((1x6盘,50公分),放置在车牌为湘C6CR90三轮摩托车内,一共38箱,价值3000元左右。在没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车从醴陵市均楚镇黄田村出发,将烟花送至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灿鸿商店。”在卸货过程中,被应急、公安等部门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2025年4月24日,吴**因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被治安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