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沙)决字[2025]第0374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沙头*******,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沙头*******。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10时许,曹×辉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停放在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海南塘社区135栋西侧的电梯房楼下,车钥匙忘记拔了。在2025年6月16日14时许,黄×保在经过时看到后见财起意,将曹×辉的电动二轮车盗走,然后供自己日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证据保全及返还文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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