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707号
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3年8月初至8月底,违法行为人易××为牟取非法利益,充当六合彩上线张×、刘××(二人于天元区×××××小区线上投注地下六合彩,二人均已判决)的下线写码员,在株洲市天元区×××的茶餐吧内代为收取下游赌客的赌资,并从中抽取分红,分红比例约赌资的3-4%。截至案发时,共收取赌资达5万3千余元,个人赚取违法所得约1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起诉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2024年05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我局取保候审,2025年6月12日,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就开设赌场一案对易**作出不起诉决定,要求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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