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决字[2025]第0398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灰汤*******,现住长沙市湘江新区麓*******。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6月20日、6月26日、6月27日凌晨,黎×龙多次在长沙市岳麓区雷锋街道的雷锋社区、荷花塘社区内,针对路边停放的车辆,在车身后视镜上粘贴印有涉黄内容的贴纸。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黎×龙本人的陈述;物证(查获的涉黄贴纸);书证(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2025年5月15日,黎**因在公共场所散发涉黄卡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