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水)决字[2025]第0942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界岭*******,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界岭*******。
  现查明:谢xx自2017年开始吸毒,2017年1月因吸毒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因吸毒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2019年11月因吸毒被娄星公安分局大科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2025年5月2日左右的一天,谢xx在双峰县xx安置小区27栋702号房间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跟麻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吸毒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