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70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长铺子苗族*******,现住绥宁县长铺子苗族*******。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晚20时许,绥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辅警在绥宁县长铺镇二小后面执行查酒驾任务,尹xx驾驶了一辆摩托车(湘Exx201)接受执勤民辅警的检查,在对尹xx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时,尹xx因害怕自己没带头盔以及不清楚自己车辆保险是否过期会被罚款而趁机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以跳河的方式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并导致绥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无法继续开展查酒驾任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