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迎)不决字[2025]第0072号

  违法行为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2025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龚××在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爱屋湾村郭××的家中吸毒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湖南大学鉴定中心鉴定,龚*的毛发检测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甲基苯丙胺含量低于阈值0.2ng/mg。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司法鉴定文书、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