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450号
被处罚人崔*,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现住江南商城三楼江南*******。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因违法行为人崔x未对自己所经营的株洲市芦淞区xx公寓的前台工作人员黄xx培训到位,且未按照要求落实治安巡查制度,导致在2025年6月11日23时许,芦淞区xx公寓的xxx号房间内有4名女性(分别是刘x、蔡xx、李xx及查xx)的入住信息未如实进行登记。另查明,2023年12月10日,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建宁派出所依法责令芦淞区xx公寓落实治安巡查制度。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供述;2.证人证言;3.监控视频截图;4.营业执照;5.2023年整改通告书;6.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崔*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