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通)决字[2025]第046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常德市石门县所街*******,现住慈利县三合镇双龙*******。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12时许,陈x华驾驶一辆车牌号:湘G6Y656的红色suv车从慈利县三合镇三合口村7组吴贤群家经过时,见路边有一条黄毛土狗在路边,陈x华便将车停下观察,发现这条狗惹人喜爱,便将驾驶位车门打开,将这条狗叫唤上车,随后见四周无人,便关上车门驾车离去,将狗带回家饲养。2025年06月23日,陈x华将狗送回吴贤群家附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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