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马)决字[2025]第0504号

  被处罚人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上午8时许,邝**与颜乙珍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颜乙珍的女婿肖谱来与邝**发生肢体冲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供诉以及现场其他围观人员的供诉,2025年5月30日上午8时许,有一位老人停车购买药物,颜乙珍因买药老人停车挡住道路,多次叫该买药人员挪车,当时邝**坐在老人买药药店的门口,邝**当时说了几句话,颜乙珍与邝**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颜乙珍用手对着邝**指指点点,邝**用手将颜乙珍的手打开,现场围观人员中有人称看到邝**打了颜乙珍的面部,后肖谱来听说自己的岳母娘被邝**打了之后,与邝**发生争吵,随后井岗村老支书到现场了解情况,邝**在与老支书反映情况时,肖谱来用手打了邝**左边脸颊部位一下,现场多名围观群众均反映此事属实。
  以上事实有邝**、肖谱来、颜乙珍等人的询问笔录、医院检查报告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邝**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嫌疑人邝**年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