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斫曹*******,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上午8时许,邝甲田与颜乙珍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颜乙珍的女婿肖**与邝甲田发生肢体冲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供诉以及现场其他围观人员的供诉,2025年5月30日上午8时许,有一位老人停车购买药物,颜乙珍因买药老人停车挡住道路,多次叫该买药人员挪车,当时邝甲田坐在老人买药药店的门口,邝甲田当时说了几句话,颜乙珍与邝甲田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颜乙珍用手对着邝甲田指指点点,邝甲田用手将颜乙珍的手打开,现场围观人员中有人称看到邝甲田打了颜乙珍的面部,后肖**听说自己的岳母娘被邝甲田打了之后,与邝甲田发生争吵,随后井岗村老支书到现场了解情况,邝甲田在与老支书反映情况时,肖**用手打了邝甲田左边脸颊部位一下,现场多名围观群众均反映此事属实。
以上事实有肖**、邝甲田、颜乙珍等人的询问笔录,医院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嫌疑人肖**殴打60周岁以上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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