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441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9时30分许,陈××、陈××、陈××、李××、何××等人来到江×××自治县××医院综合楼一楼大厅内,以亲属死亡,人民医院推脱责任为理由。穿戴孝衣在医院综合楼大厅里以跪拜、哭闹、捧遗像绕大厅哭诉等方式向医院讨要说法。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时间约一小时三十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明、户籍证明、现场监视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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