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董公(刑)决字[2025]第007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周××伙同谢××、吴××、李××在其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家中卧室,四人(李××、谢××、吴××、周××)采用“烧板”的方式吸
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周××在2022年5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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