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迎)决字[2025]第0714号
被处罚人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戴圩*******,现住江苏省邳州市戴圩*******。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15时许,沙xx在未办理烟花爆竹许可证和其它运输烟花爆竹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鲁Qxxxx的东x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运输一车摔炮从湖x省xx市出发运往广x省xx市。21时许,行至许广高速宜xx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2、物证;3、高速交警的移交清单;4、其他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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