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公(七)决字[2025]第0075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枫林*******。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经报警人来所报警,民警发现张XX有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张XX,女,为报警人徐XX前女友,2025年5月12日,张XX因私自安装GPS定位跟踪徐XX来所调解后,至2025年6月初,因张XX仍想要报复徐XX,便通过淘宝在网上购买了3个GPS定位器,以及之前剩下的1个GPS定位器,先后在徐XX居住的XXXX公园小区的车位,安装了4个GPS定位器在徐XX名下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里,用于跟踪徐XX。张XX通过GPS定位器,对徐XX进行长期骚扰,在其工作生活时对其进行跟踪,侵犯了徐XX隐私。2025年6月25日,张XX因怀疑徐XX找了新的女朋友,出于报复心理,自己在网上购买了喷漆后,在徐XX所居住的XXXXX小区一期X栋1XXX家门口,利用喷漆在其家房门门面上喷涂“烂人”两个大字,损害徐XX名誉及其人格。现对张XX以侵犯他人隐私行为、侮辱的行为作出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询问笔录、GPS定位器、购买记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项“(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和《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基准》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第1项“(1)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处罚基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和 《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基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第2项“(2)以文字和图画,如采取张贴大字报、小字报、传单的形式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以漫画的形式讽刺、挖苦他人的。处罚基准:处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或者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