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兰)决字[2025]第044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笔架*******,现住益阳市赫山区笔架*******。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20时许,违法嫌疑人张X伙同袁X高、袁X强等人在兰溪镇邓XX村邓X良家中的娱乐室以骰子比单双、单注最低10元的的方式参与赌博,张X输9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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