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434号
被处罚人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豆X于2025年6月23日凌晨,与张X波、张X平(在逃)、陈X(在逃)、外号“杰杰”(在逃)、外号“少鹏”(在逃)在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XX广场停车场一白色大众车内,吸食毒品“K粉”(氯胺酮),现被我局抓获,经询问,豆X如实陈述了其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经提取豆X新鲜尿液通过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查明,豆X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最近一次是2016年08月26日因吸毒被安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
以上事实有豆X本人供述材料,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豆X吸毒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豆*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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