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治)决字[2025]第0965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3时许,肖**、肖志标因举报挂车转了栏板为由在七星街镇田湖村用板凳拦路的方式挡住挂车进出,七星街派出所民警吴凯带领辅警出警时,告知肖志彪两兄弟可以举报,但是不能拦路,便将凳子移开,遭到肖志标的辱骂、推搡。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询问笔录、受害者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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