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交)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双牌*******,现住湖南省武冈市双牌*******。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早餐,黄**在家里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车架号:733749)从武冈市双牌镇钟桥村家里出发前往双牌镇赶集,10时54分许行驶至武冈市双牌镇武冈市双牌镇镇政府前路段,被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邓家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0mg/100ml,经查,黄**于2025年5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冈市交警大队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单、第一次饮酒驾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本人陈述与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一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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