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武)决字[2025]第0909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马迹*******,现住桃江县马迹塘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易××于2025年3、4月份的一天,前往××县××镇一娱乐室内打牌,后在刘××的邀请下,前往停放在娱乐室外的车辆内与刘××等人一起吸食冰毒一次,后经毛发检测初筛,违法行为人易××毛发检测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结果。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可以证实案件的发生;2、违法行为人易××的陈述可以证实其吸食冰毒的违法事实;3、毛发初筛检测报告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吸食毒品的事实;4、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易××主动投案的事实;5、户籍信息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易××的真实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