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505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皂市*******,现住湖北省天门市皂市*******。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20时55分许,廖**酒后驾驶湘KAK701小型轿车从新宁县金石镇水头村沿金水路往新宁县城方向行驶,当其驾驶车辆行驶到金石镇水头村施家桥路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结果为8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车。于是将其带至新宁县崀山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廖**血液酒精含量为76.8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廖**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曾于2019年4月17日20时41分许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所驾驶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综上所述,廖**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廖×军的陈述与辩解、现场相片、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笔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车管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