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436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邓×浪来到郴州市北湖区××广场,看到一台正在充电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钥匙没有拔走,于是邓×浪上前把该电动车盗窃走;当天早上,邓×浪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男子;该电动车是受害人邓×林于2025年5月30日以3099元的价格购买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