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路)决字[2025]第0172号

  被处罚人乔**,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乔×雄在岳阳市云溪区××镇××村因土地权属纠纷与被侵害人乔×保发生争执。乔×保与乔×雄两人在吵骂过程中,乔×雄用脚踹击乔光保腹部右侧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病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乔**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