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冷公(宋)不决字[2025]第0008号
违法行为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08时许,唐XX在冷水滩区XXX市场旁的移动手机店内,在店内柜台上偷走王XX一部手机。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鉴定,被偷手机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壹佰元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唐连合违法行为轻微,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减少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并获得被侵害人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对唐连合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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