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浦)决字[2025]第0397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现住衡东县大浦镇工业*******。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19时,违法行为人胡××在衡东县大浦镇工业园自己经营的××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是身份信息,入住7名旅客,却只登记3名旅客身份信息。2025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胡××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的陈述与申辩、韩×、韩××的证言、旅客住宿登记本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